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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8 10:13: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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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教育附加和教育集资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减少。而农村义务教育是关系到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民、农村、农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到农民长远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村中小学是农村社会事业中涉及面最广、必须确保必要投入的一项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必须确保农村中小学的基本经费投入,并做到逐步有所增长。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和经费供给渠道发生了变化,各级政府要承担起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与发展。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要做到确保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

  (一)确保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各县(市、区)必须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市、区),并相应重新划分县乡两级财政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应调整体制基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直接拨到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本级财力难以保证教师工资发放的困难县(市、区),上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并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各级财力增长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标准和定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予以安排补足。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等开支,各级财政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区域内各县(区、市)财力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当地财力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的县(区、市),地、州、市政府(行署)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用于确保县级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制度。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县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按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地、县两级政府均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确保2005年以前完成现有中小学危房改造,保证师生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同时,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村民组织、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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